企业营销中的法律风险及其控制

| 作者:gsjhsh | 点击次数:0 分享


【案例】

    某白酒生产企业E公司与某酒类企业F门市部建立了长期业务关系。因为比较信任,E公司都直接将产品送到F门市部时,F门市部员工在E公司送货单上签收,即表示合同成立。E公司每季度或每半年凭送货单和F门市部结算货款。某年末,E公司与F门市部结帐时,F门市部发现有数张送货单上的签名不是本单位职工的签名。E公司则认为货全部送到F门市部,是F门市部柜面人员收货并签名的。这几批白酒价值约12万元。F门市部认为E公司以其它企业签收的送货单到F门市部结帐,故拒绝付款;E公司认为F门市部所聘员工签收了货物,就应当付款。双方未能就货款结算达成一致。E公司遂将F门市部及其业主起诉至法院。因E公司未能在法院举证证明在送货单上签名的员工确系F门市部员工,E公司诉讼请求被驳回。后来,E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,经公安机关侦查,送货单上签名的张某、魏某确实不是F门市部职工,而是和F门市部员工肖某串通后,冒名领取E公司送货的陈某和王某。公安机关以陈某、王某、肖某涉嫌诈骗对其立案侦查,但有近10万元货款未能追加。

 

【律师点评】

    企业销售产品,大多数签订书面合同。但是,有不少因业务关系较好,往往不签书面合同同,而是订立口头合同,有些企业以收条、送货单等作为双方合同关系成立的依据。企业之间订立口头销售合同比较简便,但是应当具有自我保护意识,要有足够证据,能够证明双方合同关系的成立。有些小企业,甚至连任何书面证据都不要,直接将产品送到其它企业销售。一旦对方发生财务困难、信用问题或者其他问题,这些企业的利益就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,从而给企业带来。本案例充分说明,一张对方签收的送货单,有时不能证明合同关系成立,反而给一些不法分子钻了空子。

    我们列举上述案例并予以点评,是为了对目前比较典型的营销法律风险提出控制措施,尽可能减少因企业营销行为存在法律瑕疵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。就上述案例,我们提出以下法律风险控制措施:

    1、企业应当加强印章、合同文本及已签订合同的管理。一是尽可能不要将加盖了单位公章、合同专用章、财务专用章、法定代表人印章的空白介绍信、空白授权委托书和空白格式合同文本交给营销人员,直接与其它市场主体签订销售合同;二是对合同文本进行编号登记管理,尤其是已签订合同应当作为企业档案进行管理,并有专人与合同对方进行文本核对,确认合同双方合同文本的一致性;三是以业绩提成方式向营销人员支付报酬的,应当在所签订合同履行完毕,价款确已收回再支付,防止营销人员为了自己的利益损害企业利益。

    2、企业应加强合同履行的管理,已签订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,企业营销部门应当经常和合同对方保持联系,就价款的结算方式、结算金额进行书面核对,不应当由营销人员自行结算价款。

    3、订立口头销售合同的企业,应当取得足以证明双方合同关系成立的书面证据,切不可什么书面证据都不要。送货上门销售的,应要求以对方出具签收人员确系其员工的书面证明,并要求签收人员出具身份证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。或者双方签订一份长期书面合同,在合同中约定货物签收人员,签收人员发生变更的,应当取得书面证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