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企法律风险案例:董事会的“革命”与“反革命”

| 作者:lzwd | 点击次数:0 分享


民企公众化、股权分散化是大势所趋。但随着股东的增加,特别是小股东的增多,就会出现股东的权利意识表面化、利益诉求多样化,公司内部治理问题复杂化的情况。如果不能建立起科学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,很容易导致公司管理的“无政府化”。

  引子

一个公司内部居然出现了两个水火不容的董事会,原因何在?

公司原董事会6名成员为何悉数被关进监狱?

  案情回放

  罢免董事长

2004年的国庆节,芜湖巨龙公司的董事长、总经理张俊过得确实窝火。因为那期间,他不但未能迫使董事会通过新的投资议案,反而被董事会“逼宫”,把自己给罢免了。更加令他没有想到的是,紧接着到来的竟然是牢狱之灾。

事情得从那次投资谈起。

2004年国庆节期间,张俊通知公司的5名董事开会,说是在新疆伊宁县城中心有一块50多亩的地可以开发,利润很大,希望说服董事会同意他的意见去投资。董事们当即对他的想法表示了怀疑。为了达到迫使董事会让步的目的,张俊亮出了杀手锏:他持有公司51%的股份,即使董事会不同意,他也要这么做。

张俊没有想到的是其他几名董事早就对他有所怀疑了,有董事听说他在新疆私自开了一家公司,开始实施严厉的反击措施--“政变”!

2004年10月8日,国庆节刚过完,公司董事会的5名董事突然罢免了张俊的董事长、总经理职务,并决定由董事张建国、赵宗谱暂时分别行使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职权。具体的罢免理由是:张俊作为董事长兼总经理未能尽到《公司法》和公司章程赋予其应履行的职责,造成公司管理混乱,股东和员工人心涣散,财务信息也未能公开,致使董事和绝大多数股东未能享受到应有的知情权。

关于张俊挪用公司资金用于新疆项目的传闻也很快得到了证实。董事们经调查发现,张俊在伊宁注册了天龙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,并担任法定代表人。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,其中张俊出资153万元,在巨龙公司担任监事的张娟玖出资30万元(后者也是天龙公司董事)。

董事会迅速向公安机关进行了举报。2004年11月,张俊因涉嫌挪用公司巨额资金被立案侦查。同月,董事会和公司股东向公安机关提交了要求审计的报告。最终,审计报告表明,张俊挪用公司资金230万元。

  两个“中央”

2004年12月20日,被立案调查的张俊委托公司拆迁部经理邢昌盛主持公司日常工作。同日,有4名董事针锋相对,以董事会名义发表声明,宣布张俊的授权委托无效,属非法委托。

此时,恰好原董事会任期已届三年。张俊、邢昌盛等人便以公司的名义组织召开股东大会。股东大会上,张俊仍被选为董事长,邢昌盛仍任总经理,并在报上发了通告。不久,张俊退出,邢昌盛接任董事长,公司行政人事部原副经理许杲星出任总经理。

对于张俊的以守为攻,4名董事和其他24名股东联名以公司的名义登报发表“严正声明”,宣布选举无效。不久,张建国等4名董事组织召开股东大会。会议选举产生了包括原4名董事在内的7人组成的董事会,张建国为董事长,查波任总经理,并在报上发了通告。随后,董事会向芜湖市工商局提出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,但工商局迟迟未做出回应。

至此,公司出现了两个水火不容的董事会,而且都以公司名义行事。

同时,在召开董事会之前,张建国等4名董事还以公司的名义将张俊、邢昌盛、许杲星3人告上法庭,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以公司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一切活动,立即交还公司公章、法定代表人印章、营业执照等文件。

但就在他们采取法律行动的时候,执法机关也找上了他们。2005年5月24日,张建国等四人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取保候审。

原来,在2004年9月,张俊主持董事会,6名董事按出资比例以分红的名义将公司的185万元分了。此事未经股东大会通过,其他股东也不知晓。而本来股东大会定的是3年不分红。

而在此前一天,一直取保候审的张俊被检察院批捕,原董事会中的另一名董事也因涉嫌挪用公款而被批捕。

至此,公司原董事会6名成员悉数因涉嫌犯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。

  无视《公司法》

按理说巨龙公司改制成股份制企业了,股份也界定到个人了,与民企无异,应该解决了产权不清的问题了,为什么还会出现如此混乱的局面呢?

小股东们的看法道出了问题的实质:这是公司领导层无视《公司法》,没有构建合适的公司治理结构,致使管理混乱所致。在他们看来,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基本形同虚设,内部的制约机制基本不存在。在这种情况下,公司不开股东会,没有分红,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体现,经营状况两眼一抹黑,更别说参与决策了。

2002年5月,众多的小股东曾找到张俊要求财务公开,遭到拒绝,引发冲突,小股东们还被警察带到派所讯问。此事虽然过去了,但公司内部的矛盾并没有平息,潜藏的危机只是初露端倪。

比如,董事和监事的变动问题,有一个董事在公司成立不久就退出了,但公司既没开股东会补选,也没报工商局备案。再比如,退股和转股的操作,在公司成立时的45名注册股东中原没有张娟玖,但2003年4月30日的董事会决议,却同意把3个股东合计股金5万元转让给他。而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,向外转股是需经股东大会同意的。

据悉,自从芜湖巨龙公司的案件发生后,由于公司领导层几乎瘫痪,运转失常,政府部门和主管部门都已介入进行协调。

  点评李寿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

  公司治理结构违法运行的必然结果

这起案例反映了我国企业治理中存在的一个典型问题--往往重视产权层面的改革,而忽视企业内部治理机制的构建。民企并不会因为没有了国有股份,解决了所有者缺位的问题,就自然而然产生合理合法,并且科学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。

在本案中,巨龙公司就是内部治理混乱的典型,不管是董事的任命和罢免,还是内部资金的流向,都处于几个核心管理人员说了算的状态,完全置其他小股东(职工)的利益于不顾,使后者参与不了企业管理。张俊等6位董事能够视股东大会的要求于不顾,轻易地将公司185万元的内部资金瓜分了,就是这一问题最好的佐证。如果他们领导层不起内讧,也许小股东的利益即使被侵权也不自知。

从未来看,民企公众化、股权分散化是大势所趋,在美国企业中,如果能占到10%的股份就已经是大股东了,据悉比尔·盖茨在微软的股份最多,也只占21.57%的份额。但股权分散化后,股东的权利意识表面化、利益诉求多样化,公司内部治理问题复杂化,如果公司未能及时依照《公司法》建立起科学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,很容易导致公司管理的“无政府化”。这将会产生两个后果:一个是公司“一把手”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,可能导致侵夺公司利益现象发生;另一个就是小股东的权利意识增强,如果他们发现公司领导存在侵害公司利益行为,往往就会引发“逼宫”或“政变”,使得公司“革命”事件频发。本案中的巨龙公司就遭遇了这两个后果的双重袭击。

  妥善安排股权

要避免重蹈巨龙公司的覆辙,首先股东之间的股权分配要合理。因为股份如果绝对平均,就会导致公司决策不能;如果畸高、畸低,就会导致一方说了算或者怎么说了都不算。

虽然民企在创业初期,由于环境艰难,需要强人企业家来铁腕推动企业发展,而这样的企业家同时也往往是一个企业的大股东。长此以往,民营企业往往形成某个人的一言堂,其他小股东的权利往往得不到充分的尊重。特别是,当企业规模发展壮大,企业的小股东,从当初的几万、几十万元资产投入,发展到几百万,甚至数千万元的资产后,他们对权利会更加敏感,更需要大股东的尊重。

如果他们长期笼罩在大股东的“阴影”之下,则很容易引发内部矛盾。如果同时还存在大股东滥用企业的控制权,损害小股东的利益问题时,小股东最终往往会走上与大股东反目的道路。如果企业的股权比例比较分散,容易导致小股东联合“逼宫”,罢免同时作为董事长的大股东的情形。如果企业股权相对集中,小股东一般可能选择提起股东代表诉讼,或侵权诉讼,向大股东主张权益。无论那种方式,最终都会造成企业内部股东反目,影响企业的发展。

  大股东需要作合法表率

民企不仅要形式上依《公司法》建立与股权配套的管理与制约机制,还必须让这些机制依法运行,不能肆意违反和破坏。这首先要求的是大股东和领导层自己遵守,因为通常情况下,破坏规则的首先就是享有更多权力的大股东。只有他们着眼长远,不为了眼前的小利而破坏规则,然后才能要求管理层和小股东不“造反”、“逼宫。”

这其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是:

1.公司利益、股东利益和作为被雇佣者利益区分不清,作为经营管理者的股东往往以个人股东的利益为出发点,以公司名义执行或让公司承担后果。案例中无论是张俊企图用公司资金“开小灶”,还是几位董事瓜分185万元内部资金都有这方面的问题。

2.上市公司的大股东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管等核心领导层,为了自身的私利,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,利用职务便利,披露虚假信息和隐瞒真实经营状况,误导股东和中小投资者,操纵上市公司,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。

3.管理和核算过于随便,缺少专业的人士参与,导致人人都可以说三道四,公司亏也争盈也争,把一个本可赚钱的公司折腾得七零八落。